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彬与张云凯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彬,张云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1890号原告:林彬,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腾,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云凯,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林彬与被告张云凯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林彬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由林彬负担。审判员 李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缪彬贞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