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柏莉与薛本辉张中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莉,薛本辉,张中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2309号原告:柏莉,女,汉族,1969年11月06日出生,住云阳县。被告:薛本辉,男,汉族,1969年06月26日出生,住沙坪坝区。被告:张中秋,女,汉族,1978年0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柏莉与被告薛本辉、张中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晏清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小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