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小禹与重庆亮晶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禹,重庆亮晶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90号原告:张小禹,男,1981年7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亮晶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段治东,经理。原告张小禹诉被告重庆亮晶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禹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禹撤诉。本案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为365元,由原告张小禹承担。审 判 长 李霄敏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人民陪审员 胡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家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