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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小禹与重庆亮晶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禹,重庆亮晶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90号原告:张小禹,男,1981年7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亮晶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段治东,经理。原告张小禹诉被告重庆亮晶晶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小禹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禹撤诉。本案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为365元,由原告张小禹承担。审 判 长  李霄敏代理审判员  刘章平人民陪审员  胡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家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