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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凤武与刘凤艳、刘宜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武,刘凤艳,刘宜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201号原告刘凤武,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河北四委9组,无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7002234211。被告刘凤艳,女,49岁,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河北四委9组。被告刘宜明,男,23岁,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河北四委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武诉被告刘凤艳、刘宜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武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有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刘凤武承担。审判员  孙永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培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