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赛君白莹与陈建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莹,刘赛君,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白莹,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刘赛君,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本院在执行白莹等人与陈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陈建军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以及其所在社区证明,被执行人陈建军外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2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张利锋代理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 员代 思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