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9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潘卫兵与瞿献堂、陈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卫兵,瞿献堂,陈建民,潘卫兵,瞿献堂,陈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民终32号上诉人潘卫兵,男,1971年6月6日出生,住第九师。委托代理人吴爱英(潘卫兵之妻),1962年9月29日出生,住第九师。被上诉人瞿献堂,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第九师。被上诉人陈建民,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住第九师。上诉人潘卫兵与被上诉人瞿献堂、陈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90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卫兵于2017年5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卫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新疆潘卫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惟勤审判员 王筱萍审判员 葛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