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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6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昌莲与龙成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莲,龙成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6民初237号原告:杨昌莲,女,侗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被告:龙成枫,男,侗族,1990年8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原告杨昌莲与被告龙成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杨昌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昌莲以与被告龙成枫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昌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杨昌莲负担。审判员  文朝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尚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