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吉林省诺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省诺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91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丁文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毕航,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吉林省诺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原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传勇,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22日因被执行人吉林省诺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员工王某等17人工资款共计221181.19元,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理:支付员工王某等17人工资款共计221181.19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故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已于2016年8月2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吉林省诺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又不履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被执行人吉林省诺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支付员工王某等17人工资款共计221181.19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红审 判 员 胡忠宇人民陪审员 白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