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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与刘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刘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4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住邯郸市雪驰路37号。负责人陈万东,该行行长。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雪驰路37号。委托代理人:蒋茂琦,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涛,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邯山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与被告刘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牛桂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党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