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丽丽与董川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丽,董川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396号原告:陈丽丽,女,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屈大玉,太和县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川川,男,199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丽诉被告董川川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丽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仲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