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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丽丽与董川川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丽,董川川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396号原告:陈丽丽,女,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屈大玉,太和县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川川,男,199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丽诉被告董川川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丽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仲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