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孟俊福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俊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5刑初122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俊福,男,汉族,1986年2月7日出生于青海省湟源县。2017年2月7日因本案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1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4日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俊福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俊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孟俊福窜至西宁市城北区马坊村某号被害人尚某某出租屋内,盗窃被害人尚某某沃歌牌老年人手机一部,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之后又窜至该村某号民宅3楼卧室内,盗窃被害人樊某某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905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沃歌牌老年人手机价值110元。被告人孟俊福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案有失主报案材料、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书证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归案经过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俊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15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告人孟俊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俊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庞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