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董浪与刘旭霞敬凌超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浪,刘旭霞,敬凌超,邓树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578号原告:董浪,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旭霞,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敬凌超,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邓树荣,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浪诉被告刘旭霞、敬凌超、邓树荣排除妨害纠纷���案中,原告董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浪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浪负担。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