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5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闵立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510号被执行人闵立锋,男,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太仓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刑初字第0053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7日向被执行人闵立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闵立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闵立锋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