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柴敦斌与陈全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敦斌,陈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柴敦斌,男,1972年1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陈全,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柴敦斌与陈全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4)白河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恢3号案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祝君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