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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彤,女,满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公诉机关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彤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刘彤酒后驾驶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车牌号码:×××)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路口时,与程恩波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彤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8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彤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彤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彤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若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