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子法与许衍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法,许衍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753号原告:徐子法。被告:许衍新。原告徐子法与被告许衍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徐子法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子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子法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清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