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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子法与许衍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法,许衍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753号原告:徐子法。被告:许衍新。原告徐子法与被告许衍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徐子法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子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子法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清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