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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与毛海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毛海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8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府坪办事处光明巷社区人民路1888号。代表人:邹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珍,湖南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湖南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毛海弟,男,出生于1987年8月30日,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与被告毛海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不能准确提供毛海弟的送达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故依法认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印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洁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