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诉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西航港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西航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12行初23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张春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西航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卢光荣,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西航港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人的委托代理人陈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西航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罗敏,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宇龙,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西航港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7年5月11日以纠纷已实质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谭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明军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