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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吕红霞与被告薛有清、江小年、陈香菊民间借贷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红霞,薛有清,江小年,陈香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4100号原告吕红霞,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薛有清,男,1973年9月5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江小年,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陈香菊,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红霞(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薛有清、江小年、陈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红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吕红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汤洪兵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人民陪审员  皮旭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