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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冷被执行人青岛联兴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冷,青岛联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974号申请执行人韩冷。被执行人青岛联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冷与被执行人青岛联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青岛联兴置业有限公司案件款64969.35元至本院(含执行费862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