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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喜、李某刚、孟某某、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解某,李某喜,孟某某,李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9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某,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喜,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审被告:李某刚,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解某、李某喜、原审被告李某刚、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5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529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苏 慧审判员 惠海胜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