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顾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顾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567号原告:徐某某,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微,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某,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顾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宇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