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段胜迎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胜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刑初2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胜迎,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英山县,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住英山县。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6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东升,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210644468。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检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胜迎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胜迎及其辩护人刘东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段胜迎与妻子赵某1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段胜迎欲离家外出躲避。次日7时许,段胜迎趁赵某1外出买东西,收拾行李欲离家外出,遭到中途回家的赵某1的阻拦,二人因此发生争执、扭打。扭打过程中,段胜迎用脚踩赵某1头部,用双手掐住赵某1的颈部,致赵某1不再发声和挣扎后,逃离现场。当日,赵某1被邻居发现死在家中。经鉴定,赵某1系被掐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段胜迎离家后到英山县城两家旅社住了两晚,在听说赵某1死亡后,于2016年8月21日在村干部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为指证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书证;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胜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对其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段胜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另称其没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提出:1.段胜迎没有杀人的故意,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2.段胜迎有自首情节,且获得被害人赵某1儿子、女儿的谅解;3.赵某1纠缠、殴打被告人段胜迎,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段胜迎与妻子赵某1(被害人,女,殁年56岁)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心生离家躲避之念。次日7时许,段胜迎收拾行李准备外出,遭到赵某1的阻拦,二人遂发生争执、扭打。过程中,段胜迎用脚踩踏赵某1头部,用双手掐压赵某1颈部,致赵某1不再发声和挣扎后,逃离现场。当日,赵某1被邻居发现死在家中。经鉴定,赵某1系被掐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16年8月21日,段胜迎返回家中,在村干部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民警投案。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英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19日英山县南河派出所转警称,南河镇关口村四组村民赵某1被杀死在家中。公安民警经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发现赵某1的丈夫段胜迎不知去向,有作案嫌疑。8月21日段胜迎在村干部周某陪同下向公安民警投案。2.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依法接收周某和赵某3提供的属于被告人段胜迎的黑色双肩背包、户口本、身份证。3.“如意旅社”住宿登记簿清单证实:被告人段胜迎于2016年8月19日入住该旅社时,以“王永兴”的身份登记入住的。4.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告人段胜迎、被害人赵某1的身份情况,其中赵某1的户口于2016年8月29日被注销。5.谅解书1份证实:案发后,被害人赵某1的儿子、女儿表示对被告人段胜迎的行为予以谅解。(二)证人证言1.证人段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段胜迎的孙子(5岁)。2016年8月19日8时许,我爷爷和奶奶在空调房床上打架,将我吵醒。我爷爷将我踢到地上后,又用穿了皮鞋的脚踩奶奶的头,奶奶没有说话也没有动,爷爷在9时许离开了。后来,来了两个买毛镰刀的奶奶,我叫她们到空调房里看我奶奶。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9日14时许,我到段铁匠家取我和王某1等人预订的三把扬叉,刚进门,他孙子把我带到其中一间光线较暗的卧室,我看见段铁匠的妻子趴在地上,地上有一摊液体,我喊她,她没答应。随后,我将王某1喊来,王某1摸她手后,说她已经死了。我们叫段铁匠的孙子把他奶奶的手机找出来打电话叫人来,死者的兄弟随后来到现场。段铁匠与他妻子平常关系不好。证人王某1的证言与证人王某2的证言相印证。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9日,我赶到我姐姐赵某1家后,发现她趴在地上,右边脸凹进去了,鼻子歪着,脸上有血。段某2说早上他爷爷段胜迎把他奶奶赵某1往地上摔,用脚踩他奶奶脸,后段胜迎离开了。赵某1比较要强,爱钻牛角尖,段胜迎性格孤僻,两人之前经常吵架。4.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9日7时许,我和王某3来到南河镇铁匠铺拿镰刀,我们进屋后站在大厅里,我听见里面房间有小孩的哭声。我喊有没有人,突然一个60岁左右、个子不高、身穿T恤、手拿绿色饲料蛇皮袋的男子从里面房间冲出来,没说话直接跑出大门。我们以为该男子是贼,赶紧随他从屋里走出来,旁边二楼一名女子说刚才出门的男子就是铁匠铺的老板。我们等了很久后,见没人回来,便离开了。后来,我和王某3又来到铁匠铺,我在房间门口透过门帘,看见一个小男孩坐在里面竹床上看电视。然后,我们就离开了。证人王某3的证言与证人王某4的相印证。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9日6时40分以后,我在自家二楼阳台洗衣服,看见两名女子到段胜迎家拿镰刀,邻居段胜迎从家里跑出来。两名女子以为段胜迎是贼,我对他们说是铁匠铺的老板。当时,段胜迎身穿短袖汗衫,背了一个绿色编织袋。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南河镇桑园村的治保主任。2016年8月21日9时许,段胜迎坐的士回到家中,我将此情况告知派出所潘所长后,在楼下把段胜迎的黑色布包内的一瓶敌敌畏拿到卫生间摔碎。之后,我来到楼上,段胜迎主动说跟我到派出所去自首,我就打潘所长电话叫他们不用来了。过了一会公安民警来到现场,我将段胜迎交给了他们。证人段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9日我发现母亲赵某1躺在地上不动后,父亲段胜迎不知所踪。我父母经常吵架,我母亲性格急躁,在家里非常强势,父亲性格内向。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9日上午,段胜迎手拿绿色编织袋、身穿深灰色短袖、深青色长裤,脚上穿黑皮鞋来到我“药王庙”中,并在池子处将自己的上衣洗了下。他说他媳妇总和他吵架,并指着他脖子和手臂上破皮的伤说,是他妻子抓的。15时许,段胜迎离开了庙中。证人闫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2日,公安民警将犯罪嫌疑人段胜迎带到我店中进行指认,该嫌疑人就是8月21日6时到我店中购买一瓶敌敌畏的男子。10.证人段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1日7时许,我弟弟段胜迎来我家中,说他与弟媳赵某1打了架,不晓得打得怎么样。段胜迎离开时,说他准备回去跟他儿女交待一下,喝药死了算了,并把他包里的药瓶子给我看了下。段胜迎夫妇关系不好,经常吵架。赵某1较要强,段胜迎性格较内向。11.证人姜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9日,一名中等身材、五十多岁的本地男子来我“如意旅店”住宿,因他未带身份证,我就将他登记为“王永兴”。次日7时许,他离开了旅店。12.证人罗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0日,一名60岁左右、携带黑包的男子入住我“方正宾馆”。次日早上,该男子离开了。1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2日,公安民警将嫌疑人段胜迎带到“怡意饭店”进行指认。8月21日,那天我和王某6在店里聊天,说南河镇一名老人将自己女老伴打死了,当时段胜迎也在店中吃饭。证人王某6的证言与证人杨某的证言相印证。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9日,我姐姐赵某1出事后,我将铁匠铺铁皮柜上存放的段胜迎户口本、身份证、医疗卡和社保卡交给了公安民警。段胜迎与赵某1夫妻关系不好,经常吵架。(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英山县公安局英公刑(勘)[2016]08004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民警来到案发现场被害人赵某1家进行勘验、拍摄照片、制作平面图的情况。(四)鉴定意见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病理)字[2016]03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刑事照片证实:经鉴定,被害人赵某1系被掐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亡时间为饭后一小时左右。(五)视听资料视听光碟5张证实:公安民警询问证人段某2、讯问被告人段胜迎,接收扣押物品黑色双肩背包、户口本、身份证,带被告人段胜迎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胜迎供述:2016年8月18日,我与妻子赵某1因小事争吵起来,对于她的纠缠,我有点受不了,我就产生离家出走几天的想法。次日吃完早饭后,我趁赵某1出门买东西之际,在家收拾东西。我将自己的身份证、医疗卡、低保卡、养老金卡和户口本放在进大门堂屋左边靠墙边的铁桌上,将零钱和衣服往编织袋里装,那时赵某1刚好回到家中。她接下编织袋,将我拉住,不让我走,我俩便扭扯、互掐起来。她将我按倒在床,用手掐我颈部,我用力翻过来,将她压在下面,用右手掐她颈部,用左手打她掐我颈部的手。赵某1用手将我下体抓疼,我就跳到床上用脚踩她头部。我俩在床上打架时,把孙子段某2吵醒了。两三分钟后,我俩扭打到地上,她把编织袋压在自己身下,我用双手合拢掐她颈部,两三分钟后,她就没“哼”了,也不挣扎了。我见状,松了手,拎着编织袋离开了房间。当时,有两名女子站在堂屋中间好像是要东西,我没心思听,直接从屋里冲出门外。当日9时许,我在“岳王庙”将身上和衣服洗了一下,后下山在一家旅社住下。21日早上7时许,我来到哥哥段某3家问我儿子电话号码,段某3在屋里给我邻居段宗胜打电话时,我得知赵某1死了,后在他楼下店里买一瓶敌敌畏,拦一辆的士回到南河镇桑园老家。村干部周某看见我,说公安民警在找我,叫我去投案,然后他和邻居段献一起把我带到屋外交到公安民警手上。案发当日,我身穿短袖汗衫、黑色棉绸裤子,脚穿深黄色解放皮鞋。我住在旅馆登记的名字是“王永兴”。第二天,我又找了一家旅社住下。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段胜迎因家庭纠纷,在与被害人赵某1扭打过程中,掐压赵某1颈部,致赵某1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胜迎和辩护人提出段胜迎无杀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查,段胜迎系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正常人,其明知掐压他人颈部会致人窒息死亡,仍使用双手掐压被害人赵某1的颈部,造成赵某1窒息死亡,其行为足以证实其有杀人的故意。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赵某1纠缠、厮打被告人段胜迎,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的责任。经查,案发当日赵某1因家庭纠纷与段胜迎发生争吵纠打,属家庭纠纷的一部分,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考量;因辩护人未提交证据证实赵某1对引发本案负有明显过错,本院依法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胜迎有自首情节,且获得被害人赵某1儿子、女儿的谅解。经查,此辩护意见与查明的客观事实相符,可依法对段胜迎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胜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段胜迎的刑期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三一年八月二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友才审判员 傅文峰审判员 姚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祁 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