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景才与曲贵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景才,曲贵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207号原告:吴景才,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曲贵忱,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吴景才与被告曲贵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立案。原告吴景才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景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景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吴景才负担。审判员 于 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