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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景才与曲贵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景才,曲贵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207号原告:吴景才,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曲贵忱,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吴景才与被告曲贵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立案。原告吴景才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景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景才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吴景才负担。审判员 于 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