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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与枣庄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枣庄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370、371、372、37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负责人:张夫顺,住所地:市中区。被告:枣庄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林木盛,地址:市中区龙山路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与被告枣庄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枣庄闽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广济路北侧,青檀路西侧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市中国用(2012)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办理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