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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贺某与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林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762号原告:贺某,男,195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甲某(系原告女儿),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林某,女,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贺某与被告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 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琴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