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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北林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焦国存申请执行郑亚林债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国存,郑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北林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焦国存,男,满族,1957年6月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委托代理人胡玉兰,女1964年7月出生,汉族,与申请执行人系夫妻关系,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郑亚林,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住址不固定。焦国存申请执行执行郑亚林债务一案,黑龙江省通北林区基层法院于1998年8月12日作出的(1998)北林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199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因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该案曾中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自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焦国存与被执行人郑亚林债务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