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梁解清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解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2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解清,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曾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2011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7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解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曾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解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梁解清与其朋友刘某1、肖某等人在涟源市六亩塘镇的“觅友清吧”吃晚饭,饭桌上,梁解清喝了约三两42度的二锅头白酒。饭后,梁解清等人继续在该包间内唱歌,期间,梁解清又喝了约十余杯一次性杯子装的啤酒。当晚23时许,梁解清驾驶湘K×××××小型普通客车沿着涟源城区人民路由西往东行驶,在涟源市六亩塘镇牛角石社区路段,被正在执勤的涟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梁解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mg/100ml。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解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某1、肖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呼气检测单、行驶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告人梁解清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梁解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决。被告人梁解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梁解清与其朋友刘某1、肖某等人在涟源市六亩塘镇的“觅友清吧”吃晚饭,饭桌上,梁解清喝了约三两42度的二锅头白酒。饭后,梁解清等人继续在该包间内唱歌,梁解清又喝了约十余杯一次性杯子装的啤酒。当晚23时许,梁解清在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的情况下仍驾驶湘K×××××小型普通客车沿着涟源城区人民路由西往东行驶,在涟源市六亩塘镇牛角石社区路段,被正在执勤的涟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被告人梁解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15日下午6点左右,刘某1和梁解清、肖某等人到涟源市六亩塘镇的“觅友清吧”吃晚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刘某1和梁解清等人一起用一次性塑料杯喝了点42度的二锅头白酒。吃完饭以后,大家就在吃饭的包厢唱歌、喝酒,梁解清又喝了一、二瓶啤酒,到晚上十一点多钟就各自回家离开了,梁解清开着湘K×××××车子走的。后来,听说梁解清被查酒驾查获了。2、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15日下午6点左右,六亩塘镇“觅友清吧”吃晚饭,在吃饭的过程中,肖某、梁解清等人都喝了42度的二锅头白酒,梁解清用一次性塑料杯喝了一杯白酒。吃完饭以后,肖某、梁解清等人在吃饭的包厢唱歌,在唱歌的过程中,梁解清大概又喝了一、二瓶啤酒的样子,到晚上十一点多钟就各自回家离开了,梁解清开着湘K×××××车子走的。到后来打电话肖某才晓得梁解清被查出是醉驾。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梁解清血液中被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4、提取笔录证明,2017年3月15日23时许,交警队依法提取梁解清体内血液两份,一份用于对梁解清的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检验,一份由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存储备查。5、户籍资料证明,梁解清出生于1985年7月24日等基本情况。6、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3月15日23时许,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涟源城区人民路牛角石社区地段开展查处酒驾行动,梁解清驾驶一辆牌照为湘K×××××的小型普通客车,执勤民警将车辆拦停以后对梁解清使用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梁解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03.2mg/100ml,梁解清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为侦查案件需要,执勤民警对梁解清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取证。7、刑事判决书证明,梁解清曾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2011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8、被告人梁解清的供述证明,2017年3月15日下午6点左右,梁解清、肖某、刘某1等人到涟源市六亩塘镇的“觅友清吧”吃晚饭,大家一起喝了点二锅头白酒。吃完饭以后,梁解清等人就在吃饭的包厢唱歌,梁解清又喝了约一、二瓶啤酒,一直耍到晚上十一点多钟各自离开,梁解清开着湘K×××××车子走了,在回家路上被民警查酒驾查获了。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委托湖南省涟源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梁解清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调查。湖南省涟源市司法局调查后认为,被告人梁解清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解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解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解清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梁解清居住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梁解清判处拘役且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解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清。)二、禁止被告人梁解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饮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刘岸斌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牡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