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丰富与被告刘小燕、孙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富,刘小燕,孙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649号原告:丰富,男,汉族,现住志丹县。被告:刘小燕,女,汉族,现住志丹县。被告:孙浩,男,汉族,现住志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富与被告刘小燕、孙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丰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丰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