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与孙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禹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150102918Q(1-1)。法定代表人:王琪。被执行人:孙杰,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怀远县公证处(2016)皖怀公证字第4977号执行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杰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禹王路西段路北农机三厂宿舍1栋1单元401号(房地权证号:怀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