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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陵城镇北公东村村民委员会与吴昭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陵城镇北公东村村民委员会,吴昭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469号原告:曲阜市陵城镇北公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村村主任。被告:吴昭运,男,195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陵城镇北公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昭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阜市陵城镇北公东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市陵城镇北公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市陵城镇北公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旭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