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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余润才、史润萍与被告刘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润才,史润萍,刘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435号原告余润才,男,1960年出生。原告史润萍,女,1960年出生。被告刘素华,女,1958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润才、史润萍与被告刘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润才、史润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即212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杨彩虹人民陪审员  李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