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余润才、史润萍与被告刘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润才,史润萍,刘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435号原告余润才,男,1960年出生。原告史润萍,女,1960年出生。被告刘素华,女,1958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润才、史润萍与被告刘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润才、史润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即212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杨彩虹人民陪审员 李宝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