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辖终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雅玲、蓝勇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雅玲,蓝勇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雅玲,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勇,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胡雅玲因与被上诉人蓝勇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2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胡雅玲上诉称,其实际住所地系厦门市湖里区且已经实际居住超过一年。本案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并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胡雅玲的户籍所在地为厦门市思明区,虽然胡雅玲提出其实际住所地在厦门市湖里区,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胡雅玲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并无不当。双方在《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中约定案涉诉讼由胡雅玲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胡雅玲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青审 判 员 周宗良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