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周书经、郑魏军等与朱根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书经,郑魏军,朱根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4民初249号原告:周书经,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原告:郑魏军,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告:朱根祥,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原告周书经、郑魏军与被告朱根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5月10日下午15时,周书经、郑魏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书经、郑魏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周书经、郑魏军负担。审 判 长 陈 安人民陪审员 吴建辉人民陪审员 陈顶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红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