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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克娟与马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娟,马予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693号原告:陈克娟,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被告:马予花,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克娟诉被告马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克娟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克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克娟负担。审判员  吕宏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