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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爽与赵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爽,赵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499号原告刘爽,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赵楠楠,女,现年27岁,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爽与被告赵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鑫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