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爽与赵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爽,赵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499号原告刘爽,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赵楠楠,女,现年27岁,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爽与被告赵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鑫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