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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郭义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义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0108刑初350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彦松。 被告人郭义程,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邱炯,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日5时许,被告人郭义程在海口市美兰区下贤二村72-1号三楼房内,因不忍居住在其楼上的被害人吴xx和朋友的聊天声音,郭义程上门与吴xx争执,后持菜刀砍伤吴芷静的左前手臂。经鉴定,吴xx伤情属轻伤二级。同年12月3日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立案侦查,2016年12月1日对郭义程进行网上追逃,2017年1月21日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郭义程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吴xx人民币40000元,并获得吴xx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义程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郭义程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对量刑建议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义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邝小蕊 s9faxfolozxnbehfjo 案件唯一码 二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伍惠兰 书记员林瑾怡 速录员陈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