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吴建元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元,王立成,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元,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王立成,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孙燕,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吴建元与被执行人王立成、孙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立成、孙燕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吴建元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25日该案执行立案,执行案号(2016)京0114执3108号。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民再138号裁定书,撤销了(2016)京01民终1799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07812号民事判决。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恢205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