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崔希礼、左新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希礼,左新法,吴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希礼,男,195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执行人左新法,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被执行人吴胜勇,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58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吴胜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胜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胜勇在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9997.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森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