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查和生与被执行人宣城易美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和生,宣城易美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葛袁源,付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异10号申请人:查和生,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易美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付瑶,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葛袁源,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付瑶,女,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查和生与被执行人宣城易美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宣城易美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宣劳仲裁字8号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人查和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执行人宣城易美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金为由,要求追加股东葛袁源、付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被申请人葛袁源、付瑶为被执行人宣城易美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成立公司时认缴的出资分别为2.79万元和0.21万元,但实际均未缴纳出资。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人的债务时,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宣城易美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葛袁源、付瑶未实际缴纳出资,故申请人查和生要求追加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葛袁源、付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葛袁源、付瑶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查和生履行宣城市宣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宣劳仲裁字8号裁决确定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雷 刚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