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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易某彐与株洲恒新林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彐,株洲恒新林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01号原告:易某彐,男,1964年1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代理人:郭强,男,住湖南省醴陵市,系株洲市法学会推荐的人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株洲恒新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攸县攸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田新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光清,醴陵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芳瑜,女,系被告株洲恒新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易某彐与被告株洲恒新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新林业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就原告的诉求请求不明确问题向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释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便于次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要求对(2014)醴法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所涉损毁的杉木2819株、林木蓄积量35.190立方米、幼树865株进行价值评估。但原告未按期缴纳评估费,评估程序于2017年4月6日终止。在2017年4月25日的庭审中,本院就诉请侵权后果再次给予原告十五天的举证期,然原告在延长举证期限内仍未向本院提交关于损害后果的证据,亦未向本院提请关于侵权后果损失的评估。原告易某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擅自砍伐茶树、杉树造成的损失(以评估为准);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被告以开山造林为幌子,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且不具有合法手续,便指使其公司员工件原告的油茶林、杉树砍伐一光,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于被告公司员工涉嫌违法被法院以(2014)醴法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万元。之后,被告仍没有对原告所承包山岭的损失给予赔偿,原告多次求偿未果,故诉来法院。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请求判令被告恒新林业公司赔偿原告易某彐等17案17人的共同损失(损失以评估结果为准)。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权益人因他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其所有的财产毁损,权益人可向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害的表现方式是财产权价值量的贬损、减少和灭失,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损害后果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本案中仅提供了(2014)醴法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拟证侵害事实的发生。刑事判决书作为书证,所记载的文字内容说明了被告承包人员滥伐林木的总量,但依靠判决的内容不能说明案涉滥伐林木属于原告易某彐单独所有或原告易某彐与易某秋等16案的原告共同所有,原告易某彐并非(2014)醴法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所确认毁损林木的适格权利人。且该判决的内容,亦无案涉毁损林木损失价值的表述,经本院在2017年3月14日、4月25日两次向原告释明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两次延长举证期限内既不能主张具体的赔偿损失金额,又不启动损害后果的评估程序以明确诉请,故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易某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易祖斌审 判 员  曾 峰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松云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