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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徐韩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徐韩波,邱丹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19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被执行人徐韩波,男,1972年5月9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邱丹容,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3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韩波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车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怀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国君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4192号金华市公安局车管所:关于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徐韩波、邱丹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41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徐韩波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附:(2017)浙0782执4192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