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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卫坤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刑初2号公诉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卫坤(绰号”张狗子”),男,汉族,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新疆奇台县。2016年9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木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该局于2016年9月18日至2016年10月31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卫坤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2016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木垒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强,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昌州检公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卫坤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白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卫坤及其辩护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张卫坤认为有人要加害于自己,便携妻子、女儿一同前往木垒县英格堡乡街街子村三组其姐姐张某2家居住。9月14日13时许,张卫坤认为张某2要加害自己,遂手持张某2家厨房侧棚下放置的铁锨进入张某2家厨房,用铁锨头对厨房内的张某2进行捅戳,张某2在躲闪过程中摔倒,张卫坤便用铁锨背面对倒地的张某2头部进行多次击打,致张某2当场死亡。后张卫坤持铁锨砸开邻居张某3家大门后,进入张某3家,欲殴打张某3时,被齐某1阻拦,邻居李伯年、张某4赶到后,与齐某1一同将张卫坤控制。张卫坤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2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反复击打,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精神病司法鉴定,张卫坤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张卫坤仅仅因怀疑别人要加害自己便持铁锨杀人,致一人死亡,手段极为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卫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案发前一天张某2要加害他,他打电话报了警,对其他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对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认为张卫坤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当日,因被告人出现幻觉认为有人要杀害他,才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张卫坤认为有人要加害于自己,便携妻子周某、女儿张某1前往木垒县英格堡乡街街子村三组其姐姐张某2家居住。9月14日13时许,张卫坤认为张某2要加害自己,遂持张某2家院子里的一把铁锨,对在厨房内的张某2进行捅戳,张某2躲闪过程中摔倒在地,张卫坤又持铁锨击打张某2头部数下致其死亡。后张卫坤砸开张某2邻居齐某1家门锁,欲继续行凶,被齐某1夫妇及同村村民张某5、张某4制服并控制,随后公安民警赶到将张卫坤抓获归案。经鉴定,张某2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反复击打,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精神病司法鉴定,张卫坤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张卫坤妻子向被害人亲属支付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亲属主动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张卫坤的行为不予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及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等诉讼文书证实,2016年9月14日1时30分许,张卫坤打电话报警称有人要加害自己,民警到达现场后张某2称张卫坤精神有问题。2016年9月14日13时07分,木垒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该县英格堡乡街街子村三组村民齐某2报案后指派英格堡乡派出所民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时,张卫坤已被村民张某4和张某5控制,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张卫坤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程序合法。2、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证实,经对张卫坤身体进行检查,发现其全身多处可见表皮剥脱。侦查人员依法扣押了张卫坤作案时所穿裤子、T恤、鞋子和使用的手机,从衣服上提取相关血迹和张卫坤本人血样备检。3、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经勘验,本案中心现场位于木垒县英格堡乡街街子村七组钱某1家。钱某1家南侧院门上挂着一锁链,锁子完好,锁链呈断裂状,锁链上有轻微擦痕。厨房内炉子东侧地面有一女性尸体趴在地面上,衣着完好。在厨房门槛上,发现一处范围为3cm×0.1cm的甩溅血迹,在厨房西南角处柜子上盖着的布单子上靠近地面处发现一处范围4cm×3cm甩溅血迹,在门槛内侧距尸体头部地面上发现一处范围1.6cm×2.1cm甩溅血迹,在距南墙1米,东墙0.95米处的地面有一处范围60cm×25cm的擦拭血迹,在距东墙0.85米北墙2.1米处有一处范围70cm×50cm滴落血迹。在西墙1.05米、炕床南缘0.2米处有一范围90cm×20cm的血泊,在距西墙0.51米处炕床墙壁上有一处范围45cm×34cm的甩溅血迹,炕面东侧边缘上距北墙0.32米处有范围为175cm×57cm的滴落状血迹。在距北墙1.13米,距炕床东炕壁0.11米的地面有一处范围17cm×18cm的滴落血迹,在尸体左手臂下方地面有一长21cm的带把刀子。现场血迹11处和刀子一把均予以提取。经对齐某1家勘验,齐某1家院门呈开启状,院门锁鼻子呈断裂状,在距北侧院墙1.26米的院门地面有一些铁屑。在住房门南侧地面有一处范围5米×3米的玻璃碎片。由户门进入套间住房的外间卧室,该卧室地面有3.55米×4米范围的玻璃碎片。在门外玻璃碎片范围内有一把铁锨,该铁锨头距外间卧室门南侧1.2米处,铁锨把距南侧墙1.68米。铁锨长1.35米,铁锨头长31厘米,宽24厘米;铁锨把前缘有一处范围24cm×8cm的血迹,铁锨头北面有一处范围19cm×11cm的点状血迹。铁锨及铁锨上的两处血迹均予以提取。4、证人周某(张卫坤的妻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1日晚上,张卫坤称有人要杀害他,并决定从昌吉市搬回奇台县居住。9月12日,张卫坤联系了一个大货车司机拉运家具和自家商店货物。张卫坤称货车司机要害他,就让他朋友王某某开车拉载家人跟在货车后面。到奇台县将家具和货物卸载后,全家乘坐王某某的车准备去张某2家,途中张卫坤称王某某要害自己,突然跳车躲进路边一树林里,后经周某劝说才上车,当晚住在奇台县。次日早上,张卫坤又称王某某要害他,坚决不走。王某某就把他们母女送到张某2家,张某2让邻居开拖拉机接回张卫坤。9月14日早晨,周某同钱某1父子三人开车去奇台县拉货,在返回途中,张卫坤给钱某1打过电话,回去后得知张某2已被张卫坤打死,张卫坤被警察带走的事实。5、证人张某1(张卫坤女儿)的证言、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9月13日张某1与父母到姑妈张某2家。次日12时许,其母亲、姑父和两个表哥开车到奇台县拉运其家商店货物。张卫坤在院子里转来转去称有人要袭击他,并从棚子下面拿了一把铁锨。张某2担心他出去伤人,就与其张卫坤拉进厨房。后张卫坤给钱某1打电话,挂断电话后,张卫坤突然持手中的铁锹,戳张某2的肚子和腿,张某2在反抗中摔倒,张卫坤就用铁锹使劲击打张某2的头部致其流血爬倒在地后离开了张某2家。过来一会,其看见张卫坤拿着石头乱扔,后被其他人压倒在地,一个男的到张某2家找绳子准备绑他,然后警察就到了。张卫坤案发前一个月经常说有人要袭击他。张某某辨认出张卫坤杀害被害人所使用的铁锨。6、证人齐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4日12时30分许,齐某2的弟媳邵某告知有名男子在其父亲齐某1家闹事。其赶到后,看见张某2的弟弟用铁锨把子勒住齐某1的脖子,齐某2的母亲和张某4在夺铁锨。张某4抢过铁锨放到院里了,齐某1夫妇将张某2的弟弟推到大门外面,他又拿石头砸路边的人。这时张某4和张伯军上前抓住了他,张某4去张某2家找捆绑的绳子时发现张某2家地上趴着一个人,地上都是血。齐某2就打电话报警。7、证人张某4、田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4日13时15分许,邻居告诉张某4张某2的弟弟拿着铁锹乱砍人。张某4和外甥田某赶到了齐某1家,发现齐某1家门上的玻璃被打烂了。张某4进到房子里,田某站在院子里。张卫坤拿着一把铁锨,齐某1从张卫坤背后双手抓住铁锹把,齐某1的妻子也抓着铁锹把和张卫坤面对面站立。张某4上前抓住铁锨把,三人就把张卫坤拉到齐某1家院子里,张某4夺过铁锹后放开了张卫坤。张卫坤出门后捡路边石头乱砸路人,张某4和张柏年就将他按倒在地。因张卫坤在挣扎,张某4就到张某2家找绳子准备捆绑他,在找绳子时发现张某2趴在她家厨房炉子附近。田某进去后发现张某2头部和腹部西侧各有一滩已凝固的血迹,左胳膊旁还有一把长约15厘米的刀子。田某摸张某2脉搏后发现她已经死亡,这时警察到达现场。同时证实张卫坤当日衣着情况。8、证人齐某1、张某3、邵某的证言及齐某1辨认笔录和照片、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9月14日早上11点多钟,齐某1和张某3在自己家院子里看见张卫坤(张狗子)用铁锹砍断张某2家大门上的锁后朝齐某1家走来。张某3将自家大门锁上后和齐某1及儿媳邵某进到房子里,并将门从里面反扣。张卫坤用铁锹砍坏大门锁子,砸破房门玻璃进到房间内就准备砍人,张某3上前劝说并抓住铁锨把子,齐某1从张卫坤后面抱住他,齐某1夫妇让邵某带上孩子赶快离开。后张某3出门叫来了芦某某,芦某某进行劝说时被张卫坤踢了一脚,张某3就让芦某某去叫人。过了两三分钟,张洪明和张某5到来后和齐某1把张卫坤推搡到院里,张某4抢下铁锨,把张卫坤推出大门。张卫坤又捡路边的石头砸路人,被张某4和张某5按倒在地,后齐某2打电话报案。张某4到张某2家找捆绑张卫坤的绳子时发现张某2趴在厨房地上,后田某说张某2大动脉已经不跳了。约十分钟后,警察赶到。齐某1辨认出案发当天张卫坤在其家所持的铁锨。侦查人员提取了齐某1左侧裤腿膝盖上方外侧不规则血样布块、齐某1左手第四指背侧血迹。9、证人芦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张某3到其家中喊人帮忙,芦某某到张某3家后看到齐某1抱着张卫坤,张卫坤手里拿着铁锹,芦某某欲夺下铁锹,但肚子上被”张狗子”踢了一脚,芦某某遂出门叫来张某4帮忙的事实。10、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4日12时许,张某5从邵某处得知有人打齐某1,其跑到齐某1家,发现张某4和田某、齐某2在场。张某5即上前抢张卫坤手中的铁锨,张某4抢过铁锨后和张某5一起将张卫坤推到齐某1家门外。张卫坤又捡石头砸人,张某5和张某4将他按倒在地,张某4去张某2家找捆绑张卫坤的绳子时发现张某2趴在她家厨房地上,田某说张某2已经死了。11、证人钱某1(被害人丈夫)、钱某2(被害人儿子)、钱某3(被害人儿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2日,张卫坤让钱某2开车去拉运他昌吉商店内的货物,并称有人要害他。次日,钱某1父子三人和周某到奇台县拉运了两次张卫坤家商店货物。14日早上,三位证人和周某再次去奇台县拉货。11时许,张卫坤给钱某1打电话询问走到什么位置了。挂断电话半个小时左右,有村民给钱某1打电话让赶紧回家。三人到家后,从警察处得知张某2已经死亡的消息。张卫坤到张某2家后经常说有人要杀他,张某2就张卫坤一个弟弟,平时比较关心疼爱张卫坤。12、证人王某某、赵某(二人系夫妻)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2日,张卫坤打电话让王某某到昌吉市,说有人要害他,要把他家商店内的货拉运到奇台县。周某告诉赵某张卫坤一直说有人要害他。张卫坤就找了一辆大货车拉货,还让王某某开车跟在后面。途中,张卫坤说货车司机要害他。到奇台县把货卸载后,张卫坤一家坐王某某的车准备去木垒县张卫坤姐姐家。途中,张卫坤突然要跳车,停车后张卫坤跑进路边的树林里,过了一个多小时才出来,当晚张卫坤一家住在王某某的朋友家。13日,张卫坤又准备跳车,称王某某要害他,后王某某将张卫坤的妻女送到张卫坤姐姐家。13、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2日22时许,郭某因张卫坤的请求帮张卫坤将从昌吉市拉回的货存放在其朋友处,9月13日,张卫坤的姐姐从其家把张卫坤接回木垒县的事实。14、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4日13时20分许,罗某接到田某电话称张卫坤杀人了,其到张某2家,看到张某2爬在地上,头周围的地上都是血,身边扔着一把刀子,其摸颈动脉后确认她已死亡。15、(奇)公(物)鉴字[2016]37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照片、(昌州)公(物)鉴(理化)字[2016]262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资格证证实,尸体检验:被害人左某上可见一条长2.5cm皮肤挫裂创,左某下可见一条长4.0cm皮肤挫裂创;左眼下睑近内眦处可见一处表皮擦伤,右眼上睑皮肤青紫肿胀;右顶部可见大小为4cm×3cm范围软组织肿胀区;右颞顶部可见大小为3cm×2cm范围头皮青紫并软组织肿胀区;左颞枕部可见大小为3.2cm×2.2cm范围软组织肿胀区;枕部可见大小为4cm×4.5cm范围软组织肿胀区,其间可见一条纵形长2.0cm头皮挫裂创,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右肩部中段可见3.5cm×0.6cm范围的皮下淤血;右前臂内侧下段近腕关节处可见一弧形3.3cm×3.0cm范围的皮瓣游离区;左上臂背侧中段可见2.5cm×0.2cm纵行皮肤擦伤;左前臂前侧上段可见4.2cm×1.1cm范围的皮肤擦伤;左前臂背侧中段可见1.0cm×0.8cm范围的皮肤擦挫伤。从尸体勘验检查情况分析,张某2头面部多处皮肤挫裂创,创周可见皮下出血并表皮剥脱,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根据其损伤部位、损伤形态及损伤特点分析,头部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经解剖检验见张某2头皮下广泛出血,颅骨呈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蛛网膜下腔弥漫性出血,颅底多处骨折,脑挫裂伤形成,其颅脑损伤严重,属致命性损伤。张某2双上肢的损伤程度轻微,属轻微伤。张某2的死亡时间约为2016年9月14日10时至2016年9月14日13时许。鉴定意见:张某2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反复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排除张某2中毒死亡的可能性。16、(昌州)公(物)鉴(法物)字[2016]179号及179-1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提取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精卫司鉴字[2016]第06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送检的现场2号标示牌处(门槛上)疑似血迹、现场4号标示牌处(地面)疑似血迹、现场6号标示牌处(地面)疑似血迹、现场12号标示牌处直把单刃刀柄上擦拭物、现场12号标示牌处直把单刃刀刃上擦拭物、齐某1左手第四指疑似血迹、张卫坤右手和左手棉签拭子、张卫坤右手和左手指甲擦拭拭子中未检出有效的人类DNA遗传物质。从送检的现场3号标示牌处(柜子上铺盖的布单上)疑似血迹、现场5号标示牌处(地面)疑似血迹、现场8号标示牌处(地面)疑似血迹、现场9号标示牌处(炕壁处)疑似血迹、现场10号标示牌处(炕床上)疑似血迹、现场11号标示牌处(地面)疑似血迹、铁锹把疑似血迹、铁锹头疑似血迹、张卫坤外裤处疑似血迹中检出张某2的DNA遗传物质。从送检的张卫坤上衣3号标示处疑似血迹中检出张卫坤的DNA遗传物质。从送检的张卫坤上衣1号、2号、4号标示处疑似血迹、齐某1左侧裤腿处疑似血迹中检出齐某1的DNA遗传物质。经鉴定,案发时张卫坤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本症使其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但并未完全丧失,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不排除张某2系钱某2生物学母亲。17、被告人张卫坤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9月12日,张卫坤因觉得有人要加害他,决定带着妻子和女儿从昌吉市回奇台县。张卫坤找了一辆大货车拉运自己家商店的货物,并让其朋友王某某开车一起去奇台县。途中,张卫坤预感货车司机要害他。到奇台县将货物卸载后,王开车拉载张卫坤一家去张某2家途中,张卫坤又认为王某某要加害他,跳下车躲进一处草地里。9月13日,王某某开车行驶至奇台县老奇台镇八户乡,张卫坤从王某某车上下来后让张某2去接他,当天下午,张某2的邻居齐某1开四轮拖拉机将张卫坤接回。后张卫坤的外甥开车准备第二次去奇台县拉运商店货物时,张卫坤听到姐姐说”做利索些”,其认为张某2要害他。9月14日,钱某1父子和周某再次去奇台县拉货,其给钱某1打电话得知货装完了,并问周某在哪里,钱某1没有说。张卫坤认为姐夫他们要害他们夫妻二人,就拿铁锨走到在厨房的张某2跟前。张某2抓住了铁锨,其就从窗户旁边拿了把刀子戳张某2但没有戳上,这时张某2跌倒在地上,张卫坤就用铁锨头击打张某2的头部。打完后张卫坤走出厨房,因认为齐某1之前准备加害他,张卫坤就用铁锨砍断张某2家大门锁,又砍开齐某1家的大门,打破他家房门玻璃进到屋内,齐某1夫妇和一个女的抓住铁锨把他推搡到院子里。张卫坤走出齐某1家后,又捡路边的石头朝齐某1家砸去,后被村民制服。张卫坤称其用铁锨打张某2的原因是因为张某2要害他,其当时绝望了,气昏了。9月13日其打电话报警是因为其姐姐和姐夫要害他。张卫坤辨认出其杀害张某2所使用的铁锨;指认出木垒县英格堡乡街街子村三组张某2家院子东边第二个棚东南角就是其取铁锨的位置,厨房是其持铁锨击打张某2头部的地点。并对齐某1家进行了指认。18、常住人口信息表及户籍证明证实,张卫坤于1964年3月20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及被害人张某2的基本信息。19、张卫坤手机(138XXXX****)通话记录证实,2016年9月14日1时37分、1时41分,张卫坤两次拨打110报警的事实。当日13时,张卫坤与其姐夫钱某1通话两次的事实。与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张卫坤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卫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控辩双方关于案发时,张卫坤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卫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扣押在案的铁锨和刀具各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佩隶审 判 员  刘艳蓉代理审判员  马雁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玥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