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与北京洁特金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洁特金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1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洁特金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刚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映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訾兆举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先明再审申请人北京洁特金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港金源化肥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0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北京洁特金田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伯亚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