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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田乃运与卜庆林、岳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乃运,卜庆林,岳学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819号原告:田乃运。被告:卜庆林。被告:岳学明。原告田乃运诉被告卜庆林、岳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田乃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学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岳学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乃运撤回对被告岳学明的起诉。审判员  崔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