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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施建伟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建伟,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财保23号申请人:施建伟,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申请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申请人施建伟与被申请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潍坊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潍坊仲裁委员会已将相应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志平审判员  陈 玲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