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财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留珍、刘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留珍,刘杰,赵振寒,李留珍,刘杰,赵振寒,李留珍,刘杰,赵振寒,李留珍,刘杰,赵振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266号申请人:李留珍,男,1953年6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刘杰,男,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赵振寒,男,30岁,汉族,住滑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杰驾驶赵振寒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40000元及李社奇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杰驾驶赵振寒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查封于滑县奥联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冰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