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民终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葛绍银、王兴全、万学文、魏再俊、亢光辉、罗中银、陈锡武、刘兴本、曾德芳、郑智、雷祥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葛绍银,王兴全,万学文,魏再俊,亢光辉,罗中银,陈锡武,刘兴本,曾德芳,郑智,雷祥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东大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205001293N。法定代表人:XX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旗,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绍银,男,生于1977年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全,男,生于1972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学文,男,生于1962年6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再俊,男,生于1967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亢光辉,男,生于1972年9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中银,男,生于1975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锡武,男,生于1967年7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兴本,男,生于1950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德芳,男,生于1952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九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中,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郑智,男,生于1960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审第三人:雷祥敏,女,生于1960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上诉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绍银、王兴全、万学文、魏再俊、亢光辉、罗中银、陈锡武、刘兴本、曾德芳及原审第三人郑智、雷祥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4民初20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叙永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乐斌审 判 员 李 春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玉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