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2017)湘1128民初485号原告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8民初485号原告:邝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原告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邝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邝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邝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彭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利娟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的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