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芹、蒋召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芹,蒋召理,吴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异2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芹,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孟春江,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逸峰,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蒋召理,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吴琎,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蒋召理与王芹、吴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芹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芹称,异议人于2014年7月23日、同年9月11日分两次向蒋召理借款分别为5万元,合计10万元,还欠酒款2.2万元。异议人已经通过担保人向蒋召理归还欠款2万元,第二次借款时用110克黄金进行质押,如果不还款,用其抵款3万元。故不应认定借款本金仍为12万元,应为7.2万元。另外,异议人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贵院公告送达存在瑕疵,没有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证明不在户籍地居住的书面材料,申请人住址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矿二村4231号,而不是蒋召理起诉书列明的地址,异议人对案件的诉讼程序一无所知,法院径行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2017年初,异议人得知其名下的商品房已被采取了查封措施并将被评估、拍卖。综上,异议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为避免造成异议人损失无法追回,特申请中止(2015)相民保字第004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房产的执行。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复印件:王芹身份证复印件,张祖连证明两份。申请执行人蒋召理辩称,首先,异议人对生效的判决书不服应当提起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并非提出执行异议,故异议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其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异议人归还的2万元借款不属于申请执行人起诉的债权范围之内,至于异议人所提出的价值3万元的黄金质押申请执行人更是没有收到,且异议人亦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最后,原审判决的程序合法。案件立案后,为及时送达,申请执行人曾与担保人到异议人家中,当时异议人儿子在家,并以他母亲欠款与其无关为由进行了报警,后异议人一直无法联系,恶意躲债以规避法院送达。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异议人王芹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本院查明,蒋召理与王芹、吴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相民保字第0047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冻结王芹、吴琎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皖060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王芹清偿蒋召理本金122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1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5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本金22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7日起至清偿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二、吴琎对上述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吴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芹追偿。判决生效后,王芹及吴琎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异议人不服该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的规定,本案中,王芹所提异议是以判决生效之前已偿还2万元及用黄金抵账3万元,尚欠7.2万元的理由,显然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其应依法申请再审或通过其他程序解决。至于其提出的民事审判程序问题,也可在申请再审时一并解决。王芹要求中止对查封房产的执行,无法律依据,其实质是对判决不服,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本院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芹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茂峰审判员 单美玲审判员 王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曼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来源:百度“”